惡勢力團伙認定標準
惡勢力團伙,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1、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
3、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涉黃、賭、毒,具有一定的多樣性;
4、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威懾勢力,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惡勢力團伙判緩刑參考如下:
1、一般是可以的,如果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就不可以;
2、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3、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
4、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
5、所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6、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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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團伙犯罪的認定
法律分析: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征:
法律依據:(一)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共同故意犯罪范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
團伙作案的定義
團伙作案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作案,也包括結合比較松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作案。兩人及兩人以上。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伙頭目自發產生;團伙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團伙成員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不固定。
團伙作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團伙犯罪是一種犯罪形態,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種或數種罪。近些年來,是一種以青少年犯罪人為主體,以糾合性的松散結構為特征的違法犯罪群體的總稱。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屬犯罪集團性質的犯罪。團伙犯罪的性質屬于惡劣情節型,法律上一般會從重處罰的。但是根據罪犯的實際情況會在量刑上從輕處罰(比如未成年犯罪團伙)。
一. 什么是團伙作案?
(1)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二. 犯罪集團的特征?
(1)兩人(含兩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3)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4)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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