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
危險作業罪立案標準如下:
1、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并存在著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綜上所述,危險作業罪立案標準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構成危險作業罪的情形
法律主觀:
構成危險作業罪的情形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以及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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