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訴應提交的材料:申訴應當遞交申訴狀。申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 證人 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人的簽名。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 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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