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不予立案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第一百七十七條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第一百七十八條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
不立案條件六種條件
法律分析:刑事事件中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有以下六種情況:1、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2、經特赦令赦免的犯罪行為可不予立案。3、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無法立案。5、依據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沒有告訴或者控告人撤回告訴的不予立案。6、構成犯罪但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不予立案法條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接收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后,需迅速進行審查。若經審查發現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立即立案;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不予立案,并需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若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存在異議,可申請復議,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一規定確保了刑事案件的立案過程既迅速又嚴謹,同時也為控告人提供了合理的申訴途徑,體現了法律程序的公正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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