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如下: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一、監視居住的定義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發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后還會坐牢嗎?
監視居住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坐牢
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偵查偵查,也就是你有沒有犯罪還在"查",你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起訴以后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你"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是否坐牢要取決于你是否犯罪,證據是否夠定罪。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br>(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條件
采取監視居住措施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方面的條件:
1.
符合逮捕條件。對于適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符合《刑訴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法定逮捕條件。有關部門在適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時,首先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其次,因為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所以對于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適用的審批應與批準逮捕相同。
2.
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另外,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辦理監視居住條件有哪些
一、辦理 監視居住 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新《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養 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 取保候審 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證人 ,也不交納 保證金 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么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 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 同居 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 律師 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 逮捕 ;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 (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監視居住屬于《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但要想被監視居住,也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而其中有些時候可能需要對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當然,日后若是被判刑的話,其實監視居住期限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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