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處理規定不管對于原告還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會影響整個案件的進展。一、我國刑法的管轄權原則《刑法》規定的屬地管轄原則涉及以下三個方面:1、“領域”包括領土、領水、領空。懸掛我國國旗的航空器與船舶,不論停放何處,都屬于我國領域。這是旗國主義的體現。國際列車、國際長途汽車不屬于我國領域。2、屬地原則之“地”,既包括行為地,也包括結果地,二者只要具備其一即可。犯罪行為,從犯罪形態上分,包括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從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實行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第一,所有這些行為只要發生在國內,就適用我國刑法;第二,只要其中一項行為發生在國內,其他相關行為即使發生在國外,也應適用我國刑法。犯罪結果,從犯罪形態上分,包括實害結果和危險結果。例如,甲從美國給我國境內的乙郵寄炸彈,乙收到炸彈后,炸彈爆炸了,或炸彈被海關查獲沒爆炸,這兩種結果都發生在我國境內,我國可以管轄。從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體結果和部分人的結果。這些結果,只要有一個發生在我國境內,我國就可以管轄。危險結果要求是現實具體的危險。例如,甲從A國寄毒藥給身在中國的乙,乙服毒后來到B國,在B國死亡。我國作為危險結果地(中間地)能夠管轄此案。又如,甲從A國向B國的乙寄送毒藥,運送該毒藥的飛機經過我國領空。我國不屬于危險結果地,不管轄此案。3、屬地管轄的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這主要包括三種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二,我國港澳臺地區適用本地區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區省級人大根據本民族特點,針對刑法部分條文制定了變通或補充規定,適用該規定。二、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怎么處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于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2、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3、而法院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于法院管轄的規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要么武斷地加以拒絕,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駁回。三、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條件有哪些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情況是被告提出異議,因為起訴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經對管轄人民法院作了選擇。被告應訴,作為當事人的另一方,有權對管轄提出自己的意見。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案件尚未受理,即無異議問題,已經進入實體審理,即被告已經應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3、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4、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 人民法院管轄 的自訴案件。對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 輕微刑事案件 ,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于發生在沿海港岙口、碼頭、灘涂、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 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一.刑事案件的管轄機關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機關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法律上規定由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部門以及軍事部門自偵的案件,其余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刑訴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但是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分工。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是案件性質、罪行輕重、可能判處的刑罰、案件涉及面和社會影響以及各級法院地位、職責、條件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全國百分之九十的一審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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