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并要求有關鑒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鑒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持。
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關材料的具體范圍以及查閱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第五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二)“當事人”是指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九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一十四條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在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第一百二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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