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多久能取保候審
1、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逮捕后多久能取保候審,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3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一般2個月;檢察院階段:1個月;法院階段:3個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約7個月左右。2、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重大復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后偵查羈押最長7個月;檢察院階段:最長6.5個月;法院階段:最長20個月。所以,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機關過問的,會更長。3、如果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時間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處理:如果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事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每一個訴訟階段,即公、檢、法或說偵、檢、審三階段,刑事辯護律師都有特定的工作內容,分別針對三機關不同的司法文書和掌握的證據材料展開具體辯護工作,向三機關分別提出不同的刑事律師文書,說服辦案機關把律師的辯護觀點寫入《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司法文書。如果只在法院階段委托刑事辯護律師,就喪失了在公、檢階段可以落實的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的機會。
逮捕后最快多久放出來
被檢察院批捕以后如果辦理取保候審的話一般24個小時之內就能放出來,但在檢察院正式批捕之后就不會輕而易舉的再把犯罪嫌疑人給放出來了,題所陳述的能放人的這種狀況,我們并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是批捕以后確認無罪的,24個小時之內也能放出來。
一、檢察院批捕如果能放人多久出來? 一般是24個小時之內,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話從遞交申請書到審核、批準,一般要一個星期左右,批準后24小時內會執行取保。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絕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即便知道自己犯錯了,也不愿意被關押、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直到被逮捕之后都仍然在想方設法的通過辯護人爭取取保候審。批捕后的取保候審不需要向人民檢察院核準,可是,專業辯護人一般不會做一些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事情。 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隨后又被放出來的這種狀況,或者說是確認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又或者說是批捕以后取保候審了,但是能不能放人這不是以犯罪嫌疑人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從決定放人到真正把人放出去的時間,這個是根據放人的原因分析的。
批捕后多長時間可以取保
批捕后只要條件符合可以立即申請取保。批捕后直至法院判決前,都有取保候審的可能。司法實踐中爭取取保候審的最佳階段在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前,也就是被拘留后的14天或者37天之內。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等。
批捕后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
3、取保候審的執行;
4、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批捕后多久就能取保候審了
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申請決定時間從申請之日開始算,決定機關應當在7內做出決定。
第一,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按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第三,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最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資料擴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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