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拐騙兒童罪的處罰規(guī)定是: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拐騙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騙兒童罪量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騙兒童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拐騙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jiān)護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 拐賣兒童罪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chǎn)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jù)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 綁架 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采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 監(jiān)護人 的監(jiān)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奸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qū),香港、澳門已經(jīng)回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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