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上,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將需要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而逮捕需要經過檢察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才能執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①拘留的條件是:a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刑訴法規定的7種情形)。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條件是:a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b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c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準、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3)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14-37日;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刑事拘留 和 行政拘留 的區別具體如下: 1、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 刑事訴訟 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 訴訟 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法,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 行政處罰法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等行政法律、 法規 而采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著罪與非罪的界限。 4、 羈押 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的現行犯、重大的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 拘留期限 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為20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 證據 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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