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在這兩種賠償中,又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其中人身損害判賠償的具體范圍是:
1.行政侵犯人身的賠償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侵犯人身權賠償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財產損害的具體賠償范圍為:
1.行政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⑦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⑦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三項:
①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強措施(包括拘傳、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
②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③法院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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