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證據鏈
完整的證據鏈您好!
證據鏈是指一系列客觀事實與物件所形成的證明鏈條。公安刑偵人員在破案過程中需要廣泛收集證據,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跡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節,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對其采取必要的刑事偵查措施。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罪或無罪認定。
目前我國刑訴法要求的是各類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結果,且能 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性懷疑,才能視作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間接證據要能夠互相印證,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鎖定犯罪行為人的各個犯罪要素,才能認定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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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完整的證據鏈,都包括那些條件?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證據鏈能否作為案件的證據?
證據鏈就是各類證據綜合起來后形成的證據體系啊,怎么可能有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直接由證據鏈來證明事實呢?只可能由間接證據來形成證據鏈證明事實??; 目前我國刑訴法要求的是各類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結果,且能 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性懷疑,才能視作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間接證據要能夠互相印證,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鎖定犯罪行為人的各個犯罪要素,才能認定為有罪。
記得采納啊
根據大陸專利法,專利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六個月的申請保護期只有發明專利有,其他兩種專利是沒有的。從你列的規定看,與大陸的規定是一致的。請你注意專利有三種。
證據 三要素
證據 三要素 證據三要素是指: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為證據三性!也稱三要素!
法律上如何判定證據鏈的形成
請問一般是如何判定,國內外有何不同,有沒有數學工具的使用?當民事案件證據鏈是否形成比較模糊時一般如何處理?一、至少包括兩項獨立來源的證據
1、形成證據鏈的證據至少為兩項,那么這兩項以上證據的來源是否必須為獨立來源的呢?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認為印證“主要指兩個以上具有獨立信息來源的證據,對各自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驗證。”
2、如果兩項證據不是通過獨立來源獲得的,即一項證據是根據另一項證據提供的信息線索發現的,那么這兩項證據之間必然會具有內在聯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夠相互印證,否則無法根據一項證據發現另一項證據。
3、來源不具有獨立性的證據不能為彼此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支撐,其真實性存在疑問,需要與其他通過獨立來源獲得的證據印證才能確認其真實性和證明力。故而構成證據鏈的證據必須至少有兩項獨立來源獲得證據,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二、證據鏈中至少有一項核心證據
1、構成證據鏈的證據為兩項以上的證據,其中有些證據包含的事實信息距離案件待證事實很近,對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力較強;有些證據蘊含的事實信息與案件待證事實相距甚遠,對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力較弱。
2、刑事訴訟涉及對被告人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的剝奪,一旦錯判或誤判對被告人造成嚴重的損害,為防止誤判或錯判需要設置嚴格的證明標準。因此證據鏈中至少要有一項證明力強的核心證據,否則即使非核心證據數量很多,也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不能認定案件事實。
三、出現“反印證”應以新印證消除
1、如果綜合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判斷,發現矛盾或疑點即出現“反印證”現象的,應當提供新的證據印證以消除矛盾或疑點。在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印證,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不能僅僅片面重視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應當綜合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審查判斷。
2、如果發現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或疑點的,應當通過增加新的印證消除矛盾或疑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片面重視控方提交的證明被告人有罪證據的相互印證,而忽視辯護方提交的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這種傾向容易導致案件的錯判或誤判,造成冤假錯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證據鏈的要求:
一、證據鏈中的證據必須適格
1、所謂適格就是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證據必須滿足:1.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并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2.證據沒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證據形式和取證方式。
二、所形成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
1、證明對象作為證明的最初環節,指的是證明活動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主要指的是有關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227條分別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明對象中的實體要件事實和程序要件事實。
2、證明對象的實體要件事實包括:
(1)被指控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般認為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
(2)與認定犯罪行為輕重相關的各種量刑情節事實。
(3)排除行為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三、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 排除合理懷疑
1、證據相互印證就是在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為了判斷證據的真偽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將某一證據與案件其他證據進行比對、檢驗,考察證據之間的協調性、一致性,進而證明案件事實的活動。
2、無論是控訴方提供的控訴證據還是辯護方提供的辯護證據,法官在采納某一證據以及根據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證據必須得到與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證據的印證性支持,全案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應一致性地證明案件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鏈
凡是從事過法律工作的的人都知道,打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任憑你講的天花亂墜,沒有證據一切都是白搭。你問的問題很寬,尤其體現在“國內外有何不同”上,對不起,我沒有學過比較法學,在此無法作出評斷,相信百度知道里面能夠完全答復者寥寥。訴訟的本身是一個還原客觀事實,適用衡平規定并據此作出結論的過程,這一過程勢必與邏輯思維相結合,因此,法律院校的課程里專設了法律邏輯學,數理邏輯不是法律邏輯的全部,因此,不可能有什么數學工具適用一切案件的審判,之所以用一切,法律學科涉及的范圍龐雜,窄而言之,不可能不涉及數學領域,寬而言之,不可能造就某一公式套用以解決所有訴訟實體,程序可以設定,實體的設定就不可能一勞永逸的實現,記得數年前江浙一帶某法院擬對刑事案件的裁判電腦化,在電腦里設定程序,然后輸入數據,由電腦最終確定量刑結果,這種設想初衷是好的,可以改變目前案多人少的局面,但是,暢想者忘了物質世界的多樣性和發展性,忘了法律的淵源根本來自于人而非機械和電腦或計算機這一事實。記得一律師朋友說過一句話,人生在世,最難做的事是人做人事,個中的內涵無需多言。所以,不可能有一塵不變的案件等著電腦或說某一數學工具來套用,法律的難處就在于它的世事相異,沒有可能存在亙古的定律適用日新月異的客觀。至于證據鏈的形成,也因案件而異,有時甚至無法通過雙方的證據評斷是非曲直,這種案件也是實踐當中最容易形成訴累的情況之一,這里面就會牽扯到自由心證的問題。但是,無論如何,自由心證不是授權自由亂證,內心的確認也必須依據基本的法律理論或說設定的認證規矩進行。民事訴訟除去原來已有的規定外,最高法院還出臺了《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此一司法解釋,里面個人認為最關鍵的原則為,一、當事人自證原則,即當事人舉證主義;二、結合案件情況判定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原則。因此,法律的至高追求在于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統一,這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要求,但在確實無法達到上述證明目的時,按照法律設定的原則確認證據即是根本要求,即便因此無法還原客觀事實,甚至得到的結論與客觀迥異也需遵循。畢竟斷案者不是土地亦非神仙,只能通過證據來決斷事實。
一個事實要有多個證據佐證,孤證不為證,證據要能夠證明事實,兩者之間存在或者符合因果邏輯關系,證據與事實能夠相互得到印證,引起與被引起的前后關系,一個行為從理論上來說都會或多或少的留下蛛絲馬跡,這就給案件的偵破提供了理論支持。
補充: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跡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節,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罪并對其采取必要的刑事控制措施。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罪或無罪認定。
請問什么是證據鏈?
我們經常聽到什么"人證物證俱在,你還敢狡辯!"這樣電視劇中常常出現的臺詞.rn但我又聽到說什么該案的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鏈條,這是什么意思?什么樣的證據可以說是已經形成了鏈條?法律術語bai,指一系列客觀du事實與物件所形成zhi的證明鏈條。公dao安刑偵人內員在破案過程中容需要廣泛收集證據,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跡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節,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對其采取必要的刑事偵查措施。
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求:
1、一是有適格的證據;
2、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
3、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擴展資料
證據鏈中的證據必須適格
所謂適格就是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證據必須滿足:
1、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并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
2、證據沒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證據形式和取證方式。
證明對象的實體要件事實包括:
1、被指控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般認為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
2、與認定犯罪行為輕重相關的各種量刑情節事實。
3、排除行為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鏈
鏈接任何證據在證據環未產生之前,都是孤立存在,不具法律效果的。證據環是指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證據鏈是由證據環構成的,表現了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即這些證據環,足以證明案件全部事實。
許多個間接證據連成一個連,能夠證明一件事,就是是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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