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協助執行。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是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與管制的時間相同,同時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有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怎么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與有期徒刑由執行機關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刑法規定的各項政治權利
根據的規定,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四種情況:
(1)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2)對于判處管制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剝奪政治權利最嚴重的情況。
(4)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四種情況:
(1)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同時執行。這里所說的“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等管制期滿后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之日起計算,并且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
(4)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自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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