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如何認定的
法律主觀: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第三款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于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可的處罰標準如下:
1、刑事處罰:生產和銷售假藥可能被視為犯罪行為,涉及到刑事責任。這可能包括拘留、罰款、監禁和緩刑等刑罰;
2、行政處罰:根據當地的法律和監管機構的規定,生產和銷售假藥的個人或企業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許可證或經營執照等;
3、民事賠償:假藥可能對個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嚴重損害,因此,生產和銷售假藥的個人或企業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受害者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失等損失。
生產銷售假藥可能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帶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危害公共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種犯罪行為,危害公共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各國都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打擊這種犯罪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有以下情況: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未遂怎么處罰:
1、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劣藥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對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因此,應當加強對藥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保障公共衛生和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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