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罪是我國《刑法》中用來懲罰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用人單位以逃避、轉移財產等手段,故意拖欠勞動者報酬或者拒絕支付勞動者報酬等行為,并且拖欠數額較大,在經過相關部門調節責令之后繼續拖欠,拒絕支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情節、行為的惡劣程度來判決立罪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事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二、數額較大。對于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一般根據相關司法實踐來看,涉及金額5000到1萬元,均可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干涉,但仍然不支付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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