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一定時期人身自由,并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我國刑法中適用最廣泛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代表,而自由刑的地位也曾受到沖擊,這主要表現在,許多國家的罰金刑的適用數量占絕大多數,開放或半開放的監獄設施使自由刑的面目有所改變。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拘役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有期徒刑既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也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1、拘役與有期徒刑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有期徒刑適用罪行較重和罪行較輕的的犯罪分子;拘役適用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有期徒刑執行場所是監獄,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有期徒刑期限長;拘役期限短。
(4)待遇。有勞動能力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都應參加無償勞動;參加勞動的拘役犯罪分子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后果。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構成累犯;拘役的犯罪分子原則上不構成累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么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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