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的法律條款
您好,《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一、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傳喚的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三、傳喚的注意事項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傳喚必須依法執行,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及時到偵查機關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或詢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而且傳喚有明確的時間規定,超過了時間段必須放人或變更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行政傳喚時間
行政傳喚時間行政傳喚時間一般的為八小時;案情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應及時詢問查證,期間從到達時間開始。一次傳喚訊問不超過十二小時;拘傳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小時解除傳喚或行政處罰,不得連續傳喚。
【法律分析】
對于傳喚,在我國分為了刑事傳喚和行政傳喚。不同類型的傳喚,規定的法律不同,當然規定的內容也是不一樣的。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關于法律上 傳喚問題
第一天,我們宿舍5個人,A的床鋪當天被人潑了醋,第二天,她去報案了,我離開學校因事去異地。rn學校公安處的某警官 據說 進行了立案調查,查了監控錄像等等。隨后讓宿舍的學生參與調查。rn問題1 警察的這種傳喚,可以拒絕嗎?rn問題2 警察的傳喚中,為避免被恐嚇,可以使用錄音筆錄音嗎?這樣的行為犯法嗎?rn問題3 警察可以在過程中說一些“你就是包庇,你知情不報……”可以算威逼利誘嗎?rn問題4 事出,有沒有調查期,比如說過了多長時間,依舊可以傳喚嗎?rn問題5 傳喚過程中,是否可以正常進行餐飲?rn問題6 警察在傳喚過程中,強行讓人認證某些事情,面對這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力?rn謝謝了~~對我真的很重要!拜托了!!【1】你的問題1 警察的這種傳喚,可以拒絕嗎?
【2】我答:不可以拒絕傳喚。無正當理由和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規定,要使用傳喚證傳喚。也可以口頭傳喚,但是應該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3】你的問題2 :警察的傳喚中,為避免被恐嚇,可以使用錄音筆錄音嗎?這樣的行為犯法嗎?
【4】我答:根據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并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的結尾處簽名。
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5】我答:只要被詢問者保持全程錄音,錄音不失真,是可以使用錄音筆的。
【6】你的問題3 警察可以在過程中說一些“你就是包庇,你知情不報……”可以算威逼利誘嗎?
【7】我答:警察在傳喚時,不準搞逼供信,如果你沒有包庇,知情不報,個別警察這樣說,是不對的。
【8】你的問題4 事出,有沒有調查期,比如說過了多長時間,依舊可以傳喚嗎?
【9】我答:這個沒有具體規定,只要案子沒有破,可以繼續傳喚。
【10】你的問題5: 傳喚過程中,是否可以正常進行餐飲?
【11】我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詢問最多是24小時,一般最多不得超過8小時,被傳喚人可以正常餐飲。
【12】你的問題6: 警察在傳喚過程中,強行讓人認證某些事情,面對這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力?
【13】我答:你可以不同意他的強行做法,拒絕簽字。
【14】我答:對于誘供的證據材料,你又簽字了,可以記住他的警號,向公安局紀檢委舉報。
你要進行翻供,并且講出被個別警察誘供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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