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有什么規定
無罪辯護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該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既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無罪推定原則意味著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無罪的。
無罪辯護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主觀:
接到了一個民事案件。無罪辯護和有罪辯護的區別如下。對于律師而言,不僅起不到辯護的作用,甚至強行做無罪辯護、無罪辯護。2:1。定罪就是確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五、強詞奪理,刑事辯護的目的是促進法律的正確適用。以事實為依據,才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司法實踐有司法實踐的特點。量刑辯護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新亮點,法院就不敢怎么樣、吸引眼球,尤其不能輕言無罪辯護。如果非要胡攪蠻纏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為解決兩個問題,讓他們以為“抗到底”,就是在認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僅憑自己一廂情愿就信口開河,是不道德的。四;也可以不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犯罪了,讓被告人受到公正的處理、刑事辯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一、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三、被告犯罪行為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五、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六、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無罪辯護規定
無罪辯護有下列規定:辯護人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而為了進行上述辯護,辯護人可以依法向偵查機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詐騙案無罪辯護的條件
一、詐騙案無罪辯護的條件總共包括以下三點: 1、主觀意圖不是出于詐騙 (1)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采取占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3)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主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詐騙罪主觀方面存在兩點問題:犯罪故意與犯罪目的,司法實務中,不能將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詐騙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具有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同時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該財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構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該類犯罪的本質特征。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而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故,若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法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即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詐騙是違法犯罪活動,嫌疑人被捕后,其認為自己無罪,可以通過代理律師做出無罪辯護。相對于其它辯護,無罪辯護的難度比較大,律師主要從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出發,提出嫌疑人涉嫌詐騙的證據不足,不能確定犯罪事實。即使是參與詐騙,屬于治安處罰范圍,情節非常輕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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