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并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拓展資料: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8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9條,提高了打擊力度。
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特殊認定標準,“多次敲詐勒索”的認定,敲詐勒索“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敲詐勒索罪判處罰金的標準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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