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上訴期限已經過了,就不能再上訴了,因為已經失去了上訴的權利。如果上訴,法院不會準許,對方當事人也不會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期間分類
一、普通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按照期間的長度,可將訴訟時效期間分為兩類:
1.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特殊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三、特殊時效
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四、刑法上的訴訟時效
1、刑法關于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本該受案而沒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不可以。
上訴期是法律中是法定明確的,而且是判決與裁定書中是有明確載定的,過了判決書載定的上期即上訴時效已過,判決或裁定生效了,對于生效的裁決判決書不能再上訴。
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如果沒有中斷訴訟時效(還款日之日起算2年內起訴對方或者證明自己追討過對方)就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度百科倘若早就過去上訴期的,不能起訴。
以上的程序流程:
在刑事案件中,倘若不講道理人民檢察院的判決,可以起訴,被告方可以依據原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雖然被告方可以向原審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抗訴,但那時也會再回到原審人民檢察院,因而一般建議馬上向原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
1、被告、自訴人、額外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依據原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的,原審人民檢察院理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書連到案件材料、證據轉交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此外將上訴書團隊遞交定級人民檢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2、被告、自訴人、額外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馬上向第二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的,第二審人民檢察院理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書遞交原審人民檢察院遞交定級人民檢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起訴提及的規范:
起訴權主體只需不講道理第一審判決、判決,并在法定時限內依規明確提出起訴,人民檢察院就理當案件審理,并導致第二審操作程序。地域每個人民檢察院感覺省市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審判決、判決的確有有誤的狀況下,才能夠明確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為:
1、鑒定真理的客觀性不清、直接證據不充足;
2、有確實、充裕證據確認違法而判沒罪,或者沒罪判違法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可以用嚴刑明顯不科學的;
4、感覺罪行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傷害判定或者造成 較為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分或者可以用判緩有誤的;
6、人民檢察院在案審整個過程中較為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是民事訴訟程序流程的。
誰可以提及起訴:
被告、自訴人和他們的監護人、被告的刑事辯護律師和親屬、額外是民事訴訟的被告方和他們的監護人,不講道理地域人民檢察院的第一審判決,盡量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判決10日內,向原審人民檢察院或第二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
上訴人不講道理地域每個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明確提出起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人民檢察院作出判決、判決后,被告、自訴人、額外是民事訴訟的被告方和他們的監護人,理當在法定時限內明確提出上訴請求。
有支配權明確提出起訴的人,包括被告、自訴人和他們的監護人。被告的刑事辯護律師和親屬,經被告想要,可以明確提出起訴。
額外是民事訴訟的被告方和他們的監護人,可以對地域每個人民檢察院第一審判決、判決中的額外是民事訴訟一部分,明確提出起訴。邢事額外是民事訴訟被告方指額外是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姐弟。
民訴法
第二百條被告方的申辦符合下列狀況之一的,人民檢察院理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充足擊倒原判決、判決的;
(二)原判決、判決鑒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確認的;
(三)原判決、判決鑒定真理的客觀性的重要證據是假冒的;
(四)原判決、判決鑒定真理的客觀性的重要證據沒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子務必的重要證據,被告方因各種因素不能獨立搜集,申請報告人民檢察院調查收集,人民檢察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判決適用法律的確有有誤的;
(七)案件審理組織的組成不合情合理或者依規理當躲避的案件審理工作員沒有躲避的;
(八)無起訴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人沒經監護人授權委托起訴或者理當參加起訴的被告方,因不能歸責于自身或者其他授權委托人的原因,未參加起訴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搶走被告方爭論分配權的;
(十)沒經傳票口頭傳喚,缺席審判的;
(十一)原判決、判決忽視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判決的法院判決書被撤銷或者變化的;
(十三)案件審理工作員案審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假公濟私,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被告方申請再審,理當在判決、判決造成法律承認后六個月內明確提出;有此方式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狀況的,自掌握或者理當掌握之日起六個月內明確提出。
假如早已過去了上訴期的,不可以起訴。
上述的程序:
在刑事案中,假如不服氣人民法院的裁定,能夠起訴,被告方能夠根據原審人民法院明確提出起訴。盡管被告方能夠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抗訴,但那時候也會再返回原審人民法院,因此一般提議立即向原審人民法院明確提出起訴。
1、被告、自訴人、附加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根據原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的,原審人民檢察院理應在三日之內將上訴狀連著案件材料、直接證據移交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與此同時將上訴狀團體提交評級檢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2、被告、自訴人、附加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立即向第二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的,第二審人民檢察院理應在三日之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檢察院提交評級檢察院和另一方被告方。
起訴提到的標準:
起訴權行為主體只需不服氣第一審判決、判決,并在法定時限內依規明確提出起訴,人民檢察院就理應審理,并造成第二審程序流程。地區各個檢察院覺得區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審判決、判決確實有不正確的情況下,才可以明確提出抗訴。主要表現為:
1、評定客觀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2、有的確、充足直接證據證實犯法而判沒罪,或是沒罪判犯法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可用酷刑顯著不合理的;
4、覺得罪行有誤,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危害定性或是導致比較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去刑事處分或是可用判緩不正確的;
6、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理全過程中比較嚴重違背法律法規的民事訴訟程序的。
誰能夠提到起訴:
被告、自訴人和她們的法定監護人、被告的辯護律師和直系親屬、附加是民事訴訟的被告方和她們的法定監護人,不服氣地區人民檢察院的第一審判決,務必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判決10日內,向原審人民檢察院或第二審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起訴。上訴人不服氣地區各個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明確提出起訴的限期為5日。原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判決后,被告、自訴人、附加是民事訴訟的被告方和她們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在法定時限內明確提出上訴請求。
有權利明確提出起訴的人,包含被告、自訴人和她們的法定監護人。被告的辯護律師和直系親屬,經被告愿意,能夠明確提出起訴。附加是民事訴訟的被告方和她們的法定監護人,能夠對地區各個人民檢察院第一審判決、判決中的附加是民事訴訟一部分,明確提出起訴。刑事附加是民事訴訟被告方指附加是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直系親屬就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妹。
民訴法
第二百條被告方的申請辦理合乎以下情況之一的,人民檢察院理應重審:
(一)有新的直接證據,足夠打倒原裁定、判決的;
(二)原裁定、判決評定的基本事實欠缺直接證據證實的;
(三)原裁定、判決評定客觀事實的關鍵直接證據是仿冒的;
(四)原裁定、判決評定客觀事實的關鍵直接證據沒經質證的;
(五)對審判案件必須 的關鍵直接證據,被告方因客觀因素不可以自主收集,申請書人民檢察院調研搜集,人民檢察院未調研搜集的;
(六)原裁定、判決法律適用確實有不正確的;
(七)審理機構的構成不合理合法或是依規理應逃避的審理工作人員沒有逃避的;
(八)無起訴民事行為能力人沒經法定監護人委托起訴或是理應參與起訴的被告方,因不可以歸責于自己或是其委托代理人的理由,未參與起訴的;
(九)違背法律法規,奪走被告方爭辯支配權的;
(十)沒經法院傳票口頭傳喚,缺席審判的;
(十一)原裁定、判決忽略或是超過訴請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裁定、判決的裁判文書被撤銷或是變動的;
(十三)審理工作人員案件審理該案子時有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枉法裁判員個人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被告方申請再審,理應在裁定、判決產生法律認可后六個月內明確提出;有此方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要求情況的,自了解或是理應了解之日起六個月內明確提出。
之上便是我為您梳理的相關內容,被告方對一審判決不服氣已過上訴期,不能起訴。針對是民事訴訟,假如被告方要起訴的話,還必須 向人民檢察院交納上訴費用。如果你有沒有什么搞不懂的地區,何不向大家華律網的刑事辯護律師開展咨詢。
民事案件法院判決后沒有上訴,已過上訴期的怎樣辦?
沒有上訴,上訴期已過,那一審訊決就生效。
按《民事訴訟法》規則,當事人對曾經發作法律效能的判決、裁定,以為有錯誤的,能夠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能夠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中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關于生效的裁判文書,當事人的救濟方式無非就是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不時經過信訪申述。法院再審和檢察院的抗訴或檢察倡議屬于法定維權程序,總會有一個結論。所以申請再審自然是首選。按規則,申請再審需求在六個月內提出。
不過,如今最高院有個裁判觀念,那就是沒有上訴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準繩上會駁回的。我們之所以設立兩審終審制,便是為了讓當事人可以經過訴訟程序來維護權益。如今一審訊決之后,你卻沒有上訴。對多數人來說,不上訴就意味著認可或承受一審訊決結果。那如今判決生效之后再跑來申請再審,這就是對訴訟權益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糜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根本準繩。若以后覺得案件有冤,那法律賦予的權益都不能放棄,否則就有可能給后面的維權帶來費事。
固然我個人對這個裁判觀念持有異議。最簡單的說,上訴要收費,但申請再審準繩上是不收費的。案件有冤是有冤,但維權本錢卻是當事人不得不思索的一個問題。普通案件都是按標的額收費,當事人有時分真的沒錢支付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所以有的當事人就想經過申請再審來處理這個窘境。另外,不論是上訴,還是申請再審,這都是當事人的權益。《民事訴訟法》賦予公民的訴訟權益,當事人選擇什么程序都不應當被責備。我們不能說當事人不上訴,那連申請再審的權益都沒有。假如這樣,那這個權益還有何意義。還有,審訊監視程序的意義在于糾錯。我們法院還是應當回到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我們不能說一個案件有明顯的問題,卻以這個不上訴而駁回,那關于法律的正的確施,關于我們的公平正義都是一種極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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