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訴,謝謝!
是9月20日被逮捕的。今天我看到了起訴意見書,是11月15日才送到檢查院的。而檢察院于12月15日退回了公安機關。其實我知道一般都會走補充偵查這程序,但我想知道能不能由公安這邊以補充不到新證據,而撤案的。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檢察院不退偵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希望簡潔明朗些。我就是在網上查了老半天頭都暈大了。。謝謝 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訴有三種情況:
1、證據不足,不起訴。
2、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
3、證據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四款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檢察院退回檢察院,說明該案的證據還不充分,需要繼續補充新的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兩次,如果兩次還不能滿足起訴要求,公安機關就必須先放人,然后再作出是繼續偵查,還是撤銷案件的決定。
如果犯罪事實輕微,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察程序不是必須要走的程序,大部分案件不需要這個步驟.
2、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都會補充偵查上證據的,你說的那種撤案情況非常非常低
3、通常情況下, 檢察院不會主動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因為不起訴程序相當繁瑣,相關負責人還要承擔風險。
只能說這么多,有疑問的話,我給你做解答。qq:714506508
什么樣的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
刑事案件在以下情況不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一律都要起訴,要有個說法,既然告到你這來就是要追究責任的,起訴的權利不在任何國家機關,而是當事人,一些不構成重刑的犯罪分子,會利用不構成重刑而對其他人施行軟暴力,軟威脅,因為量刑少,就被忽視,這種人對其他人的心理健康是有影響的,所以一律起訴,不起訴一律按照腐敗革職,嚴重的予以判刑,視為同犯。
刑事案件,一般應該起訴,只能區別強制措施,,對社會危害不大的當事人,應由法院調解或判決。
校園暴力案件,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
法定,酌定,存疑
絕對,相對,存疑
刑事案件在什么情況下不起訴
刑事案件在以下情況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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