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國際原則
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1.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公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1.刑事追訴權和裁判權分別由警察、檢察機關和法院各自獨立行使。
2.法院的審判必須在檢察機關提出合法起訴的前提下才能啟動,即不告不理。
3.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及范圍必須受檢察官起訴對象和范圍的限制,不得審理未經起訴的被告人和行為。 1.任何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對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問題,都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在自愿情況下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證言,可以采納為證據。
3.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強迫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須賦予其一系列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受到兩次以上的刑事訴訟、審判和科刑。
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什么?
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1.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公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1.刑事追訴權和裁判權分別由警察、檢察機關和法院各自獨立行使。
2.法院的審判必須在檢察機關提出合法起訴的前提下才能啟動,即不告不理。
3.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及范圍必須受檢察官起訴對象和范圍的限制,不得審理未經起訴的被告人和行為。 1.任何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對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問題,都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在自愿情況下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證言,可以采納為證據。
3.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強迫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須賦予其一系列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受到兩次以上的刑事訴訟、審判和科刑。
外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外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一、無罪推定原則。
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二、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是指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陳述或強迫其承認有罪。這直接針對和反對的是刑訊逼供以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
四、審判公開原則
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個方面內容(但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公開) 部分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應公開宣判) 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不公開審理的,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一審法院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的,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申。
但是下列情況不公開審判:1.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3.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4.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五、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合稱。直接原則是指判決只能由直接參加法庭調查、聽取法庭辯論的審判人員親自作出。言詞原則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法院的訴訟行為特別是質證、辯論、證據調查都要求的言詞方式進行。
六、自由心證原則
一切訴訟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確信,稱為心證。心證如果達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謂之“確信”,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由心證又稱“內心確信”。法官審判案件只根據他自己的心證來認定案件事實。 自由心證制度要求法官依據“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合理判斷證據的證明價值。
七、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法院對于任何已經生效裁判加以處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審判;對于所有已經被生效裁判確定為有罪或無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以審判或科刑。
一、無罪推定原則。
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二、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是指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陳述或強迫其承認有罪。這直接針對和反對的是刑訊逼供以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
四、審判公開原則
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個方面內容(但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公開) 部分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應公開宣判) 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不公開審理的,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一審法院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的,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申。
但是下列情況不公開審判:1.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3.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4.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五、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合稱。直接原則是指判決只能由直接參加法庭調查、聽取法庭辯論的審判人員親自作出。言詞原則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法院的訴訟行為特別是質證、辯論、證據調查都要求的言詞方式進行。
六、自由心證原則
一切訴訟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確信,稱為心證。心證如果達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謂之“確信”,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由心證又稱“內心確信”。法官審判案件只根據他自己的心證來認定案件事實。 自由心證制度要求法官依據“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合理判斷證據的證明價值。
七、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法院對于任何已經生效裁判加以處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審判;對于所有已經被生效裁判確定為有罪或無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以審判或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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