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有立案的說法嗎
行政案件并不一定需要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將行政案件分為:現場處罰案件和立案查處案件。
前者不立案,直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準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訴訟請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其表述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1.原告提出的請求與被告的法律責任必須相對應。如果被告并不具有相應義務,原告卻要求被告因不存在的義務而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勢必會造成法律關系的混亂。
2.訴訟請求應當符合法律邏輯。
現場處罰案件和立案查處案件是常見的行政類型案件處理方式,對于前者并不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就可以處理。任何立案查處類型的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一樣,必須要滿足既定的立案標準之后,公安機關職員才會做出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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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行政案件有立案的說法嗎
1. 在中國的行政案件處理中,"立案"這一概念有其特定的適用場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行政案件分為兩種類型:現場處罰案件和立案查處案件。
2. 現場處罰案件通常不需要立案。這類案件涉及的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例如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這種情況下,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無需正式立案。
3. 立案查處案件則不同,它們通常涉及更復雜的違法情節,需要經過正式的立案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這類案件必須滿足法定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才會決定立案。
4. 訴訟請求與立案查處案件中的法律責任相對應。原告提出的請求必須與被告的法律責任相匹配。如果被告沒有相應的義務,原告的要求就不會得到支持。
5. 訴訟請求還應符合法律邏輯。例如,如果原告提出的要求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那么這樣的訴訟請求是不合適的。
6. 總之,行政案件的立案是一個嚴肅的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無論是現場處罰案件還是立案查處案件,都應當依法進行,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行政警告的適用范圍
在需要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違法行為的時候,就可以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書。可以予以警告或者是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些都是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程序。很大的程度上節省了時間,也提高了效率。
一、哪些情況適用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采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制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該文書制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機關口頭警告是行政處罰嗎
首先,口頭警告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想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作出警告處罰即使是按照簡易程序,也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存在口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
其次,將口頭警告定性為行政處罰不理提高管理的效率。
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即使按照簡易程序,也應當在采取口頭警告這一措施前,履行告知程序,復核程序后才能作出口頭警告。
第三,因口頭警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話,必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舉證困難,甚至給當事人帶來訴累。
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屬于一種簡易程序的處罰程序。處罰決定書是事先就制作好模板,只需要當場進行填寫有關的內容就可以了,不需要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的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只限于作出警告的處罰,或者是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時候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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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警告處分要經過立案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立案。紀律檢查不是走司法程序。是走紀律程序只要國家工作人員犯了工作紀律直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如果犯了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是是指法律、行政處罰案件、刑事案件等法律案件才能叫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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