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律的判刑,需要根據家暴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程度而定:1、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輕,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2、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3、如果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觸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重傷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十分嚴重觸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按照正常的起訴流程進行如下:
1、起訴階段,提交起訴書,醫療診斷證明材料;
2、答辯階段:被告提交答辯的,由法院送達答辯狀副本給原告;
3、庭審階段:開庭審理,開展法庭調查,雙方質證,查清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4、生效階段:法院送達判決法律文書,當事人簽字即為生效。
家暴離婚時需要準備如下證據:
1、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告誡書;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5、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同時可以進行傷情鑒定,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作為家暴的證據;
6、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家暴受害者一方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什么行為屬于虐待呢?
虐待既包括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積極的作為,也包括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消極的不作為。積極的作為是指,經常實施打罵、捆綁、限制自由、禁閉、強迫超負荷勞動、精神上的折磨等行為,消極的不作為包括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有的父母、老師在教育孩子時的打罵、體罰行為,也屬于虐待行為。
二、虐待兒童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可能包括民事方面的責任、行政方面的責任以及刑事方面的責任。
1、民事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虐待兒童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人身權益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2、行政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虐待兒童身體受到傷害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法律并沒有虐待兒童罪,虐待兒童的以虐待罪以及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上述罪名,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才能予以定罪量刑。所謂"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多次虐待、持續時間較長的。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員的構成虐待罪,如果是對未成年人有特殊監管職責的老師、保姆等虐待兒童的,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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