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案回執單
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是基于立案決定書的回執。
擴展資料:
立案決定書:
本文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
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并加蓋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決定書
接警回執和受案回執有什么區別
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
受案回執和立案回執的區別是什么?
1、受案回執和立案回執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受案回執是公安機關對于公民的報案、控告的受理,立案回執是說明該案件公安機關即決定立案;
(2)結果不同。受案回執并不意味著就一定立案,也有可能會不予立案;而立案回執則是已經立案,之后開始對案件情況進行偵查。
立案流程是什么?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3、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及時處理。
受案回執是什么?
受害人或者報警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做完筆錄之后二十四小時進行受案,受案后向報警人或被害人出具受案回執。
公安機關受案后,會有一個初步偵查程序,初查時間一般刑事案件是三天決定是否立案,經濟案件是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一般刑事案件情況復雜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濟案件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初查之后,如果達到立案標準就可以立案了,立案之后給報警人或被害人出具立案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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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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