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執行程序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二、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三、民事案件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案件中,一般人民法院不會主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方沒有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權利人應該主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兩年內,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執行程序的發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得有張“通行證”:就是得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像是法院給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支付令;還有仲裁機構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做的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那種得由法院來執行的決定書。這些就像是執行程序的“通行證”,有了它,才能開始執行。
“通行證”得生效,還得有要求:這張“通行證”不僅得是真的,還得是已經生效了的,而且里面得明確說了要給付什么內容,比如得給多少錢,或者得交付什么東西。
有人“耍賴”:就是得有一方當事人,他明明有責任要履行,卻故意拖著、躲著,或者干脆就不履行。這時候,執行程序就該出場了,去幫忙把這事兒給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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