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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要件(試述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

首頁 > 稅收2025-05-21 13:08:45

票據行為主要包括: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票據的記載事項:

(二)背書

1.概念和種類

(1)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轉讓背書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3)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4)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3.背書連續及其效力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4.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是指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是指記載了“不得轉讓”,此時票據不得轉讓,例如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期后背書”是指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三)承兌

承兌即承諾兌付,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章表示承諾將來在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義務的一種行為。

1.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保證

1.概念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提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保證的記載事項

(1)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

(2)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

①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②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保證責任的承擔

4.保證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3)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的要件有哪些

票據追索權的要件有哪些
一、票據追索權的要件有哪些
1、票據追索權的要件如下:
(1)由當事人出具的合法證明;
(2)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包括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3)有關司法文書及處罰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二、票據所包含哪些種類
票據所包含的種類如下:
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的行為主要有哪些

主要行為如下: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

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

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于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

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并經簽名后,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在具體操作時,票據行為表現為票據當事人把行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記載在票據上,并由行為人簽章后將票據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內容,即記載、簽章和交付。

所謂記載,通俗地講就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寫明所要記載的內容,如簽發票據時應寫明票據的種類、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簽發票據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承兌匯票時寫上“承兌”字樣,保證時應寫上“保證”或‘擔?!弊謽印?/p>

所謂簽章,即是指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它表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自然人簽章是指在票據上親自書寫其姓名或加蓋其私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按照《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筆名、藝名等來代替。

所謂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應將票據交付給執票人。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記載,并進行簽章后,票據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據被交付給了對方,票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

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

票據行為特點:

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票據法》第4條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責任,即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也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責任。第七條明確了簽章的內涵,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是化名、筆名、藝名等。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據的安全流通。

2、文義性

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范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p>

3、無因性

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

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

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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