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3年與20年的區別
法律分析:關于民事訴訟時效,3年與20年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和時效期間的長短上。3年訴訟時效適用于一般情況,即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為3年。而20年訴訟時效適用于當事人長期未知權利受損的情況,時效期間從權利受損之日起算,但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權利受損超過20年,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該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3年。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應依照相應規定執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應依照相應規定執行。但是,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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