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施工業財務怎樣規避稅收風險
一是重視未分別核算各類營業收入,被稅務機關從嚴征收帶來的稅收風險。 二是內重視發票使用不當產生容的稅收風險。面對稅制改革,企業不但要轉換思路,更要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適應. 三是重視違規操作抵扣被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稅收風險。 四是重視財務核算不健全帶來的稅收風險。 五是重視因分不清“營改增”稅收優惠條件,造成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 后 建筑業 財務 工作應注意哪些,做到哪些。越詳細越好。跪求!!!
不要營改稅的影響。 請大神說說營改稅后財務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注意事項。目前的營改增還不涉及建筑業,僅是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營改增試點,對于郵電通信、鐵路運輸、建筑安裝等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還在商討之中。
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應該注意什么
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應該注意的四個方面:
一、材料費
三大主材
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為鋼筋、水泥和木材。三大主材量大、總價值高,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問題。目前,三大主材的取得包括甲供材和施工企業自購,其中,甲供材一般占到為工程總造價的40%-60%,剩余部門則一般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
地材及裝飾性材料
地材分為硬材和軟材,一般指磚、砂、石料、地毯和木地板等。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混凝土
按照財稅(2014)57號文通知及2014年第36號文,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增值稅簡易計征率統一調整為3%。因此,建筑施工企業購買的商品混凝土,如果是從按簡易征收辦法的供應商處采購的,則建筑施工企業只能獲得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由于混凝土占整個建安成本的比例較大,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的簡易征收,降低了建筑施工企業的進項稅額,這雖然減少了混凝土行業的稅負,卻增加了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
二、人工費
人工費是否可以進行進項抵扣,也是建筑施工企業稅改前后的重要關注點。目前,人工費按如下兩種方法征收營業稅:
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93號)規定,施工企業提供施工勞務取得的收入適用于營業稅“建筑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②當為對方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時,建筑勞務企業應按“服務業”稅目依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該服務費為扣除相應工資及保險、公積金后的余額,按這種方式勞務公司實際稅率非常低甚至接近零。
因此,如對建筑勞務企業按照11%增值稅征稅,由于人工成本無法取得進項稅,必將導致勞務成本急劇上升、建筑施工企業稅負增加。
三、機械費
機械費是指項目為組織施工提供的施工機械發生的費用,約占工程總造價的7%-8%,包括安拆費、場外運輸費、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燃料動力費、養路費及車船使用稅。目前,建筑施工企業大多采用設備租賃的形式,由于動產租賃業可抵扣費用少,選擇一般納稅人盒小規模納稅人進行機械租賃,對抵扣費用影響不大。即使部分企業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3%增值稅,企業可抵扣進項稅仍隨之減少,稅負增加。
四、企業管理成本
“營改增”之后,企業的納稅方式和核算方式都將發生重大改變,企業管理也面臨著重大調整和挑戰。
納稅地點改變增加異地承接工程難度
由于營業稅的繳納稅額計入地稅機關的財政稅收,而增值稅是在建筑施工企業的所在地征收,且征收額計入國稅局稅收,這會大幅降低地方政府稅收,引起建筑企業異地承接工程增加難度。
財務核算方式改變增加財務管理難度
建筑施工企業一般都是異地施工,改征增值稅后,稅收在項目所在地進行,這會大幅度增加企業本部的財務人員業務量;而且這過程中還涉及相關資料的往來傳遞、審核手機,也將增大企業的管理成本。
總之,建筑施工企業全面實施“營改增”存在諸多困難:首先,稅改后建筑業的稅率從3%調整到11%,理論和實際的進項抵扣存在較大差距,可能造成企業稅負不增反減;第二,目前大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存在經營模式粗放的問題,企業自身能否積極應對稅改,政府能否嚴格監督發票管理、稅收管理等,尚存在不確定性;第三,建筑業涉及的產業眾多,為保證“營改增”切實達到消除重復征稅的目的,避免行業大幅波動并穩定發展,還需要由政府建立一個完整的稅負鏈條。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應關注哪些問題
進項抵扣不足問題
建議規模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建筑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按簡易辦法納稅,適用3%征收率。建筑企業本身也需要加強財務核算和經營管理,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加充分。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營改增”后建筑業適用11%稅率,與現行營業稅3%的稅率相比,提高了8個百分點。理論上講可以通過進項抵扣降低稅負,而且建筑業可以抵扣的項目很多,比如鋼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運輸費用等。但由于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建筑業進項抵扣不足的問題比較突出。一是人工費無法抵扣,而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費支出占總成本的20%左右;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甚至無證經營戶,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作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簡易辦法納稅且適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業銷項適用11%的稅率,進銷稅率相差達8個百分點;四是層層轉包、工程項目墊資和中標下浮等問題也是影響建筑業進項抵扣的重要因素。
納稅地點確定問題
建筑行業跨地區經營情況非常普遍,“營改增”以后,建筑業納稅地點及稅收歸屬問題,是各方關注的焦點。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以建筑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符合建筑作業流動性大、施工復雜的特點,也便于稅收征管。“營改增”以后,在機構所在地納稅還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是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如果選擇在勞務發生地納稅,將對施工企業的財務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選擇在機構所在地納稅,又會產生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因無法確切掌握異地工程的施工進度、財務狀況等實際問題,難以監管到位。建筑業稅收占地方政府稅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占地方稅收的比例高達80%,稅收歸屬問題關系到地方政府利益,歷來備受關注。
建議參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等規定,跨地區經營勞務發生地就地預繳增值稅,機構所在地統一結算補繳。
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按現行營業稅政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現實情況是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采用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建筑業“營改增”后,會出現大量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入庫波動大的現象,如何解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按照目前增值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業“營改增”后,其建筑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為合理解決建筑工期長、工程收入支出周期與增值稅的納稅周期不匹配的問題,建議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工程進度百分比法確認當期工程收入,并據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計算和預征增值稅,在工程竣工時統一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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