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據盜竊能否立案
若缺乏證明系盜竊行為之證據,則無法啟動立案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名單及自首資料,須依管轄權屬進行快速審查,一旦確認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時,應予立案;
反之,如無犯罪事實或明顯輕微,無需追究責任者,則不予以立案,并告知控告方不予立案之原因。
對此決定控告人如有異議,可提出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
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沒有證據是否可以立案的
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案件能否立案的關鍵。沒有充分證據,一般情況下,立案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不會輕易立案。立案是刑事訴訟程序啟動的首要環節,其目的是對有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正式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立案機關在接收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后,必須迅速審查。如果審查后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可立案。反之,若審查結果顯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則不應立案,并需通知相關控告人。控告人若對不立案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因此,刑事訴訟中,證據是立案與否的決定性因素。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立案機關通常不會立案,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與效率。
派出所說證據不足無法立案怎么處理
如果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讓公安機關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帶著通知書到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申請復議;
也可以直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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