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身份證在外地補辦需要的證件有: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需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辦理,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一、身份證異地補辦需要什么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
(4)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5)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二、身份證異地辦理程序是什么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身份證異地辦理需要手續有: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手里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戶籍地簽發,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制作和發放證件,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身份證異地辦理需要什么條件
1、跨省異地辦理身份證,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務工的其他省市的戶籍居民;辦理身份證換領、補領及掛失等業務;
2、省內異地辦理身份證,申請人必須具有常住戶口登記;申請人長期在省內跨縣市區異地居住,在居住地已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或已領取居住證;辦理身份證換領、補領及掛失等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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