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
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后確定的。
保險賠償原則有4條: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并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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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于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后,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后,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1、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后,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向保險人索取相應的賠償;
2.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額外的經濟利益。
保險損失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保險賠償金額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并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給予被保險人全額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的具體賠償金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入,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也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才能適用;
2.保險金額不得超值,保險金額按依據計算;
3.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和保險合同的限制。
保險損失賠償原則的意義如下:
1.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公司可以及時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時恢復生產生活;對于保險公司,其權益也受損失賠償限額的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在損失賠償原則中,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損失總額,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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