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是怎樣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重新鑒定制度。第一百四十六條指出,偵查機關在使用鑒定意見作為證據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請,有權要求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則詳細說明了法庭審理過程中的相關權利。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以及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此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意見進行專業評估。法庭對此類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重新鑒定制度為確保審判公正、證據準確,賦予了相關主體在證據審查過程中的重要權利。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申請專業評估等手段,旨在提高司法判斷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刑事案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重新鑒定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一、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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