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始證據是“傳來證據”的對稱。是指司法人員直接從原始出處獲取的未經復制和轉述的證據。司法人員直接從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訴訟當事人處獲取的陳述,從目睹證人處得到的有關案情的證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證的原件,書證的原本等均為原始證據。
原始證據未經過復制、轉述,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仍需審査核實,外國證據法一般均重視采用原始證據。英國證據法中原始證據屬于最佳證據,除法定的例外情況,原則上排除傳聞證據的采用。
中國證據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應當盡可能采用原始證據,但無法采用原始證據時,也不能排斥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證據的一種,原始證據的對稱。是指來源于他人轉述或傳抄等間接途徑的第二手事實材料。傳來證據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原始證據有重大差別,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證據。
但是在訴訟中傳來證據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線索,從而發現和認定核實原始證據;個別情況下難以取得原始證據時、查對核實的傳來證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
刑事訴訟法中,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相對。前者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或轉述的證據,是第一手資料。而不直接來源于事實,經過轉手復制等,則為傳來證據。如犯罪現場的兇器則為原始證據,而現場群眾轉述的案件事實則為傳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在公訴機關、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庭調查結果,斟酌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條 本法所稱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的載體。本法所稱證據方法,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行為證人陳述、專家證人的意見陳述、法律規定的司法公務人員依職權所做的勘驗報告和工作記錄等職務證據、書證、視聽資料、物證。
第八條 本法所稱證據能力,是指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以法律明文規定或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夠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資格。
對證據能力的有無,由法律具體規定。
第九條 本法所稱證據力,是指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對證據力的有無及大小,由法官根據證據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情況,依自由心證決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傳來證據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傳來證據里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證據,也有可能存在間接證據,主要看能否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制件。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復制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說明,并由制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中國刑事訴訟當中有關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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