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區別如下:
1、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針對的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于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比如盜竊,如果某地規定盜竊800元以上的財產才構成盜竊罪,但是行為人盜竊物品的價值總數400元,就不構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盜竊行為,應該進行行政處罰。又比如打架行為,如果雙方只是一般的斗毆,那么可以對行為人以擾亂社會治安的理由處以行伏核搏政處罰,進行罰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輕傷、重傷、或者有人死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以刑罰;
2、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雖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缺祥依據,但是對依據要求的嚴格性是不同的;
3、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后交給執行機關。如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交給監獄實施,刑期較短或者是剩余時間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給看守所來實施,管制交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拘役交給拘役所來執行等。有些刑罰如罰金也可以由法院來執行;
4、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處罰種類不同。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燃宏此財產,氏沖此外還有適用于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5、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領域,行為人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是積極的追求行為結果,還是放任結果的發生,或者是應該預見到結果發生但是沒有預見到,或者是已經預見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自己可以避免,這樣的心理狀態對罪與皮迅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確定有著決定意義絕空。但是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于違法行為的確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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