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三性質證
法律分析:“三性質證”模式的特點在于將同一個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一個整體單元來展開調查,這使得我國刑事庭審的證據調查模式在某些方面頗具特色,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中,在法庭調查環節,為人耳熟能詳的法庭用語之一就是“下面請辯護人(公訴人)對證據的三性發表意見”。所謂“證據的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如何對物證進行質證
刑事證據可以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質證:
1、對物證、書證進行質證;
2、對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詞的庭審質證;
3、對證人證言的庭審質證;
4、對被害人證言的質證;
5、對鑒定結論的質證;
6、對勘驗檢查筆錄的質證;
7、對錄音、錄像等影視材料的質證。
質證方法和技巧是:
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以及與原件、原物與復印件相符;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與本案事實相關;說明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的內容真實;在接受質疑中陳述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自己無利害關系。
綜上所述,對物證進行質證的方式是只認可真實的證明材料,可以否認一切對自己不利的復印件、傳真件等書證;認可與案件存在邏輯關系的證明材料,所證明的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否則是不會被采納,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雖然客觀上與案件存在聯系,但是單一的證據很難被認定存在邏輯關系;認可來源合法的證據,質證時可要求對方說明證據來源,對于違法取得的證據,其真實性本身存疑且違反法律規定,不予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需要收集足夠多的證明個人、單位確實犯罪了的證據
1、刑事證據都包括書證、物證、認證等。
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其證明力的特點是客觀真實性比言辭證據要強。因此對書證這一間接證據的質證一般針對:
(1)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即對真偽進行爭議,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節錄本。這就要求對原件提取發現過程進行說明;
(2)書證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系;
(3)書證的獲取渠道是否合法;
(4)對書證的鑒定結論進行爭議;
(5)對書證的原作者的復查問題及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2、物證是能夠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這些物品和痕跡包括作案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跡與物品,以及其他能夠揭露和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和痕跡。物證同其他證據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對物證的質證一般為:
(1)物證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來源、保存方式;
(2)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即與主要犯罪事實存在哪些客觀聯系,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夠證明什么;
(3)有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如兇器是否經過被告人辨認,血跡有無鑒定,是否與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無證言證明誰拿的兇器,和其它證據是否有矛盾點,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3、證人證言的不穩定性的解決方式
(1)證言取得是否合法。幾人參與詢問,是否單獨進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訊逼供,是否引誘、欺騙,詢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詢問有關證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辯護人取得的證言是否在審查起訴以后等;
(2)證人證言的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證人提供的證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擾、是否受當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買、威脅;
(4)證人與當事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
(5)證人對客觀事物的感受如何表達,陳述是否確切、感受是否深,記憶時間長短,語言表達能力強弱,感受事物時精神狀態如何,感受事物時客觀環境如何;
(6)個體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證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為質疑的對象。如證人的證言多次反復、有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記錄的,都可以降低證據的證明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嗎?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
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時,才審理刑事案件后,再組織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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