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并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社保局的工傷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賠償六個月統籌地區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比例發放給生前職工所養的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具體還是根據所在地的標準。
一、社保局的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怎樣的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統籌地區是指直轄市和設區的市)。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工亡賠償金的分割是指工亡職工的親屬通過與工亡職工單位協商取得工亡賠償金后,工亡職工的親屬之間對工亡賠償金進行分配。
(一)工傷死亡賠償金各部分的性質
喪葬補助金用于工亡職工的喪葬支出,所以喪葬補助金無須在工亡職工親屬之間分配。
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是按月發給工亡職工生前供養的親屬的生活補助金,所以,供養親屬撫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問題,但由于是工亡職工單位與工亡職工協商賠償的結果,所以一次性給予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親屬以后不再要求,所以,對供養親屬撫恤金需要按規定計算出各自的份額,由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領取有明確的條件,所以,也不難確定各個供養親屬的撫恤金。
關鍵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性質的確定,有人認為工亡補助金是對工亡職工不死應得收入給予補償,具有財產性質,可按繼承法規定由繼承人繼承。但這種看法經不起推敲,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賠償標準是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這種看法,假設沒有本次工傷事故,豈不是所有的工亡職工只能再活4-5年?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具有遺產的性質。
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按月支付給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的生活補助金,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則是一次性支付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補助金。因此,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僅僅是對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的物質補償,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更是對其失去親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畢竟喪失親人對于近親屬來說,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樣的。
(二)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在工亡賠償金規定籠統,又未指明享受對象時,容易出現工亡賠償金分配爭議。鑒于喪葬費是用于工亡職工的喪葬,并且數額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賠償金之前應先將喪葬費剔除。然后,再算出各個供養親屬應得的撫恤金,對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則參照法定繼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
在工亡賠償金高于或低于實際應得工亡賠償金的情形下,應先扣除喪葬費,然后按照依法計算的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的比例,來分割供養親屬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
不管在什么崗位中,大家一定要以生命為第一。這個是對自己和對家人的保障。工傷死亡是工傷保險機構支付的賠償金,前提的購買的工傷保險要滿一年,否則沒有資格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機構不支付的情況下,那么所有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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