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1. 偵查機關在立案后,通常不會撤銷案件,而是會繼續進行偵查活動,收集證據,抓捕嫌疑人。
2. 如果案件符合起訴條件,偵查機關將提起公訴。然而,在某些法定情況下,偵查機關可能會決定撤銷案件。
3. 公安局立案后,如果認為案件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可以采取撤銷案件的方式。
4. 需要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時,辦案部門應制作相應的報告書,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5. 在作出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決定時,如果原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應立即釋放,并發放釋放證明書。
6. 如果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應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其他強制措施也應立即解除。
7. 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凍結的財產,除另有處理外,應解除相應的措施。
8. 公安機關應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關于撤銷案件的決定。
9. 如果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后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重新立案偵查。
10. 對于終止偵查后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應繼續偵查。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如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應撤銷案件,并立即釋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2. 尋釁滋事罪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撤銷案件,例如情節顯著輕微、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特赦令免除刑罰等。但如果不存在這些情形,僅因當事人諒解或要求撤案,是不夠的,因為這屬于公訴案件,只有公檢法機關有權決定撤案。
報案后立案了可以撤案嗎
一、報案后立案了可以撤案嗎報案后立案了有法定撤銷情形,能夠撤銷案件。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二、報案受理后多長時間立案
報案受理后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三、立案要通知被告人嗎
立案不要通知被告人,公安機關立案后不一定能馬上確認被告人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雙方和解可以撤銷案件嗎
民事案件,立案以后直接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就行了。如果是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到公安機關把事實說清楚,要求撤銷案件,一般會得到準許。但是如果是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的話,立案以后是很難撤銷案件的。
如果是打架等案件,派出所立案后是不能撤銷的,但情節輕微的,可以作調解案件處理。雙方如果就有關民事賠償已經達成協議,可以共同到立案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制作調解書,然后作調解案件處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則民事部分和解后,依法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后和解需要撤訴。案件得到和解解決的,則當事人不需要再次提起訴訟,法院會準許撤案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后,雙方同意調解結果的,案件就得到解決,當事人也不需要再提起訴訟,法院會準許撤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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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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