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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前妻還是受益人嗎
●盡管夫妻購買人壽保險,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為受益人,離婚后一般又
不愿意再讓對方成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自動變更,保險合
同的效力也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
●通常,法庭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離婚時人身保險利益的分割主要有兩
種作法:一是分割所繳的保險費;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對于離婚的夫婦而言,除了房屋等共有財產外,養老金、公積金等也是他
們分割財產時引發的糾紛由頭。
以下案例講述的正是一名讀者離婚后遇到的保險利益分配問題。劉女士上周致電本報編輯部稱,前夫近日意外身亡,自己與前夫的親屬因為保險賠償金起了爭執。劉女士咨詢本報,原本是前夫保單受益人的她,是否還能拿到保險金。
離婚后的保險金風波
劉女士在電話那頭告訴記者,原本恩愛的他們,卻因為一些家庭瑣事最終選擇了分開。而因為前夫意外身故帶來的一筆保險賠償金又讓這個原本就破碎的家庭再起風波。
兩年前,因為性格不合等問題,劉女士與丈夫施先生正式決定協議離婚。離婚后,13歲的兒子歸施先生撫養,夫妻兩人仍然保持著聯系。一個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場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離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慮到兒子今后的生活問題,劉女士決定要回兒子的撫養權。在辦理撫養權轉換手續時,劉女士意外獲悉,丈夫還有一筆2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原來,在劉女士離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受益人填的是劉女士,根據保險合同,劉女士將獲得20萬元的賠償金。
于是,劉女士決定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保險賠償金。而施先生的父親在得知這一消息后也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的申請,這讓陷入悲痛中的劉女士和施先生的父親再次翻了臉。
而保險公司在收到兩份申請后,認為是一個新問題,到底該給付給誰?一時決定不下。
保險金到底歸誰
劉女士認為,自己是保險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應由其受領保險金。施先生的父親則認為,劉女士與其兒子早已離婚,劉女士對施先生沒有保險利益,無權領取保險金,自己是兒子的繼承人,故保險金應由其受領。
劉女士告訴記者,前夫的父親一直堅持不同意她作為受益人來領取這筆賠償金,“他堅持這20萬元應該作為我前夫的遺產由他來繼承,最多因為我撫養兒子而分給我一半,如果全部給我的話,他就要起訴我。”
保險公司最后給出的答復是,這2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應該給予劉女士,原因是離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單受益人。“在本案中,劉女士與施先生離婚后,施先生并未通過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即默認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劉女士現在仍是合法的受益人,劉女士的受益權并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所以這20萬元保險賠償金應由劉女士獲取,不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人們在購買人身保險時,極容易忽視“受益人”這一項。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確認索賠后直接把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
由于生活的變故,當初投保時,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離異、死亡等而變化,如不及時更改,可能會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無法實現。因此,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人可在征得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允許的前提下,隨時隨地用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更改受益人。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而此案中,施先生離婚后并未更改受益人,所以劉女士仍然還是這份保單的受益人。假設施先生保單上“受益人”一項上僅僅是“法定”,死亡理賠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遺產繼承順序和方式處理。
盡管夫妻購買人壽保險,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為受益人,離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讓對方成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自動變更,保險合同的效力也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
專家提醒,夫妻離婚后應當將原為配偶的受益人資格取消,或者變更為其他親屬,否則,被保險人死亡后,已經離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權享受這筆保險金的。變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險公司發去書面的變更申請即可。
離婚后保單如何分割
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呢?此案便是一個值得大家討論的典型案例。
隨著家庭理財方式多樣化的發展,購買各種人身保險的家庭逐漸增多,因為我國沒有相關法律可作依據,導致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人身保險利益的問題日益凸顯。
通常,法庭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離婚時人身保險利益的分割主要有兩種作法:一是分割所繳的保險費;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雖然保險產品種類繁多,但因為保費數額是確定的,所以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分割當事人所繳保費是比較合理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險,現在已經繳了5年的保險費,共6萬元,在分割時,判決該份保險由一方當事人所有,另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一半的保險費,即3萬元。
第二種分割保單現金價值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后,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還是以上述例子為例,如繳納了5年的人身保險,
保費共計6萬元的保險費,而離婚時的現金價值為4萬元,在分割時,判決該份保險由一方當事人所有,另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一半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即2萬元。
不過,也有專家對上述兩種分割辦法提出了異議,認為這兩種分割辦法存在不合理之處。
比如,就保費分割法而言,專家認為,買保險如同消費,所花費的保險費是一種投資支出,支出的費用并不是一種現存的財產,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此外,保險費的數額一般大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尤其是一些長期性壽險險種,第一年度的保單現金價值極少甚至為零,如果離婚時按保險費進行了分割,可能向對方支付了一半保險費的當事人在退保時什么也得不到。
其次,對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分割辦法也是不合理的。專家指出,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準備金。當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時,由于在訂立保單的第一年,附加費用支出大,因此,在合同訂立的第一年所收的保險費,扣除新合同費和當年用于承擔保險責任的自然保費后,一般沒有剩余,甚至出現負數。合同訂立的第二年所收的保險費,扣除附加保費和當年的自然保費后一般能略有剩余,可彌補第一年的虧損。所以,一般說來,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壽險合同,已繳納2年以上保險費后,才有可能產生現金價值。至于在投保時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險費的壽險合同,則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就產生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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