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是真的嗎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錄音不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要符合下列條件:
(1)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人的聲音就像指紋一樣是獨一無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對話雙方想不承認都不行,一做鑒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錄音證據還有一個優勢就是對話的互動性,有問有答,有來言有去語,在對答之間,對話方必然承認、否認或者默認一些事實,所以從雙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語言上很容易聽出或者推出事實真相是什么。因此,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只是說我們在錄制對方說話時,盡量要讓對方多說有用的話,并且不能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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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錄音能不能作為法律證據
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要符合下列條件:
1、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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