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做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分為四個部分:標題、首部、正文和尾部。
標題、首部和尾部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變的,比較容易掌握。較難的是協議書的正文部分,就是對當事人糾紛的簡要介紹及達成的協議內容的表述。
正文要求簡練,對糾紛的經過需用與有限的文字表達清晰、完整,達成的協議內容更是協議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所以,要寫好協議書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質量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筆者認為需做到“四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民調解協議
和解協議是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自愿就變更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達成的合意,是執行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1、和解協議在程序上的效力,體現在和解協議的簽訂和和解協議的履行完畢兩個方面。《執行工作規定》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人民法院應結束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如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則作結案處理;如和解協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則依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2、和解協議在實體上的效力只能在協議全部或部分履行完畢后才體現出來。在和解協議全部或部分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協議變更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重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處分自已實體權利的行為,因法律上承認而具有法律效力。這一點《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26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對已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內容反悔,即全部或部分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七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