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商業險中肇事逃逸是免責情況之一,因此商業險不能獲得賠付。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商業保險的免責情況就包括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保險公司都免責。
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賠付的約定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釋說明的義務。
保險公司理賠需要提供的必備資料(如無特殊說明,所有資料均要求原件):
1、理賠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事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
4、事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如戶口簿、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書等。
5、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發生事故,請提供法定繼承人公證文件。
6、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喪葬證明。
7、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8、若因意外原因導致事故,請提供意外事故證明。
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理賠流程如下:
1、報案
當您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應盡快向保險公司報案,可以電話報案,也可直接去報案。
2、勘驗
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要先搶救傷者,然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對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鑒定,然后做出認定書。
3、辦理理賠手續
投保人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應攜帶行駛證,保險合同、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件。保險公司應在48小時內對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
4、簽字
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簽字即生效,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如果有爭議則可以拒絕簽字。在投保人對定損清單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修復車輛,并按以下程序進行理賠。
(1)投保人將修理廠的發票,明細清單,定損單,行駛證,保險合同交給保險公司。
(2)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之后,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鑒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3)領取理賠通知單,領取保險金。
(4)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個月內拒絕出具理賠通知單,并在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注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關保險事故的證據材料后,應當向投保人出具證據清單并簽字蓋章。
交通事故當事人向交警申請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6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3、調解達成的協議容易履行。調解賠償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能促進各方當事人間的團結。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賠償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不賠償? 對于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只要免責條款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簽字進行確認的,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針對 交通肇事逃逸 行為,商業三者險要不要賠償,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賠,理由是保險條款約定得非常明確,逃逸不賠。既然雙方認可了條款,就應遵守。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賠,理由是從 第三者責任險 設立的宗旨看,是為了保護 交通事故 受害人的利益。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再者說,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不應約束第三者。 第三種觀點認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肇事逃逸情況復雜,不能一概說賠或不賠。 二、肇事逃逸是否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一)《道交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該條款采用“應當”之表述,沒有表述為“不得”, 那么,肇事逃逸是否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呢? (二)關于強制性規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條款將“強制性規定”限定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范圍內,明確了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成為考量合同效力的關鍵,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引發熱烈討論。 三、那么何謂效力性規定?何謂管理性規定?如何區分呢? 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 法規 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 合同無效 的規范。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保險法 》第31條第3款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該條款屬于效力性規定。 效力性規定與管理性規定的區分方法有很多種,有一種觀點值得借鑒。關于效力性規定的實質判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第一,違反效力性規定的結果是對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現實性的損害,如果僅僅是間接的、可能的損害,則一般不屬于效力性規定;第二,違反效力性規定的結果應當是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如果僅為輕微損害則不宜認定為效力性規定;第三,辨識效力性規定還應當綜合把握公共利益與交易安全、信賴利益等利益關系的平衡。 (三)肇事逃逸違反了效力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按照上述區分方法,肇事逃逸應該是違反了效力性規定。因為逃逸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很多情況下,逃逸行為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往往后果極其嚴重。另外,逃逸行為使得交通事故現場遭到破壞、 證據 難以保存、責任難以劃定。所以,雖然《道交法》第70條第1款使用的詞匯是“應當”,沒有使用“不得”,但仍然可以定性為效力性規定。 四、保險公司還需要履行說明義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 保險合同 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1款規定:“保險 合同訂立 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如果將肇事逃逸認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保險公司只需在條款上作出醒目的提示即可。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的規定,相關內容的確已經加黑、加粗,跟其他段落文字的確不同了,這說明保險公司的提示義務已經履行,不需要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了。 五、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 按照上面的分析,肇事逃逸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保險公司會主張拒賠。但本案經過兩審終審,還是判保險公司敗訴。原因在于:原告認為投保時保險人未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已履行提示義務。實際情況是,保險公司沒有給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那么,提示義務當然沒有履行了。 六、保險公司需要履行賠償責任嗎 假定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是否絕對不需要賠償呢?我們認為也不盡然。 1、不及時通知的后果 《保險法》第21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一個通知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義務,后果是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一概不賠。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意味著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立,保險公司即應履行賠償義務。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生之后,不溯及以前。 回到本案,對保險事故發生后,肇事逃逸前的損失,保險公司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反思目前的車輛保險條款,將肇事逃逸行為一律列為免責的范圍,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特別是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免責條款能否約束受害人 《保險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不能對抗第三人。肇事司機逃逸,保險公司在“ 交強險 ”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商業三者險不同于“交強險”,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既然法律無明確規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是否有明確的約定。若有,依據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這里需要注意,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白紙黑字認可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 再者說,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糾紛,法律關系為損害賠償而不是保險合同關系,合同一般只能為第三人創造權利,卻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故保險公司針對第三人的“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免賠”的條款不能成立。
肇事逃逸,保險是否賠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是看險種,在交強險限額內,即使駕駛人有逃逸行為,保險公司仍應賠付;如果是商業險,一般保險公司都會拒賠,但因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系格式條款,故需要看保險公司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但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格式條款有法定的提示和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未盡上述義務,相應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雖然合同中約定肇事逃逸免賠,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告知義務,一般保險公司會舉出投保單等證據來證明其盡到告知義務,但如果非本人簽字或者書寫不合規范,法院也會認定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從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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