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 合同的解除 ,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 合同當事人 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 財產保險合同 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 人身保險合同 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保險法》,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存在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并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的行為,并且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有 合同解除權 。但是,該解除權應當在合同成立的2年內行使。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 履行合同義務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違反。在保險 合同有效期 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 保險合同中止 。保險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 解除保險合同 。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 合同的效力 歸于消滅。
保險人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情況如下:
1、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
4、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請復效;
5、保險標的轉讓而導致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一、 保險合同 有哪些解除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 合同當事人 的一種單方解除權。《 保險法 》第14條強調:“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 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就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發生后,可以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無必要,則可解除保險合同。 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采取書面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 (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二、哪些情況下保險人有權 解除合同 ? 依照《保險法》:當以下法定事由發生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時;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綜上所述,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居民購買保險產品,出于保障或者投資目的。到保險公司買保險,雙方會簽訂一份保險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有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保險 合同解除 的方式有兩種,出現法定情況的或者雙方協議解除。合同解除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失。
投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在保險合同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隨時通知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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