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公司有權利不發所有工資嗎?
主管口頭開除現在不承認。說我自動離職不放工資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他們的規章制度是說15天,但是你跟經理說了辭職,經理讓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也就意味著,沒有到時間他就同意你離職了,也就是說是他同意你離職的,也就是說你是正常離職!因為你并沒有不告而別,或者沒經同意直接走,按勞動法的規定如果你是正職工他最多的權利就是留你30天,但是如果你已經說了辭職,沒有到30天他就讓你走了,那你也就可以直接走了,如果沒有說直接走了,造成損失,肯定他們會找你麻煩,但是這也就意味著!這他媽就是個無良企業!分明就是不想給員工發工資 想盡了辦法,想鉆法律的空子,但是沒門兒!因為是他讓你走的!工資敢少發一分試試!怕什么?實在不行,勞動監察大隊去一趟!如果還不行,勞動仲裁!!。給臉不要臉,就只能用這種方法。這種公司就是給點顏色就開始大染坊。其實他并沒有什么勢力,你也不用害怕他,不發工資?他想干嘛?搞黑惡勢力?看看大街上經常能看到,掃黑除惡這幾個字!這是法治社會!法律對人民的保護,還是很大的特別是勞動方面,現在無良企業特別多,有些人就是太傲慢了,還有一些,就是為了賺到更大的利潤,等等之類。勞動仲裁不要錢,完全免費!
按規定提前三十天向工廠提出辭職,一個月后就可以了。勞動法沒有急辭工和提前十五天的說法,所以法律不予支持
如果只欠你離職單月的工資,公司不給你是有正當理由的。因為你沒有按規章制度程序辭職不干,而是撂下工作說走就走,耽誤了工作肯定是不給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后要在一個月內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幾個月后都沒有給你建立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以單位不給你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理由直接辭職,不需要提前給公司打招呼,就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單位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
不辦離職手續,可以扣發工資嗎
不辦理離職手續,就無法結清工資,屬于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有工資,但是由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所以沒辦法結算工資。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擴展資料:
勞動者未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可否暫扣工資?實際工作中,筆者碰到多起因職工自動離職,單位扣發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在庭審答辯中振振有詞,單位扣發工資皆因勞動者不辭而別,只要勞動者回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馬上結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日期支付;第十五條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僅限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暫扣勞動者工資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不辦理離職手續,就無法結清工資,屬于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有工資,但是由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所以沒辦法結算工資。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發布《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后的辭職費標準也低于離職費標準,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于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干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后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可以不發工資嗎
需要發。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有當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當下一次結清員工的工資。
離職員工當月的工資,公司應該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一次結清,但很多公司經常按照以往發放工資的習慣,在次月或者是某個合理的時間點內一次結清工資。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實際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是法律賦予所有員工的法定權利,所以只要付出了實際的勞動,那么在辭職的時候,就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工資。
擴展資料
工資是員工對已提供的勞動獲取的勞動報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資,不能因員工自動離職就“沒收”其尚未領取的工資。
如果公司暫未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等到工資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約定了轉賬支付的,直接匯入賬戶即可。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動離職就可以不給工資嗎
自動離職就可以不給工資嗎三天不上班算自動離職飯店就可以不給工資嗎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原則上是可以不給工資的
這個就是自動離職的不好的地方了
辭職還是要正常的手續辦理才可以的
拖了幾天工資,工人不來上班工資什么算
公司員工自動離職,公司是否有權利不發該員工工資?
公司規章制度說要提前15天遞交辭職報告,如果當天辭職當天走是沒有工資的。跟經理說辭職以后,經理直接讓第二天不用來了。后來該發工資去要工資,經理以當天辭職當天走為理由不發工資。這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能否列出相應條目?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他們的規章制度是說15天,但是你跟經理說了辭職,經理讓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也就意味著,沒有到時間他就同意你離職了,也就是說是他同意你離職的,也就是說你是正常離職!因為你并沒有不告而別,或者沒經同意直接走,按勞動法的規定如果你是正職工他最多的權利就是留你30天,但是如果你已經說了辭職,沒有到30天他就讓你走了,那你也就可以直接走了,如果沒有說直接走了,造成損失,肯定他們會找你麻煩,但是這也就意味著!這他媽就是個無良企業!分明就是不想給員工發工資 想盡了辦法,想鉆法律的空子,但是沒門兒!因為是他讓你走的!工資敢少發一分試試!怕什么?實在不行,勞動監察大隊去一趟!如果還不行,勞動仲裁!!。給臉不要臉,就只能用這種方法。這種公司就是給點顏色就開始大染坊。其實他并沒有什么勢力,你也不用害怕他,不發工資?他想干嘛?搞黑惡勢力?看看大街上經常能看到,掃黑除惡這幾個字!這是法治社會!法律對人民的保護,還是很大的特別是勞動方面,現在無良企業特別多,有些人就是太傲慢了,還有一些,就是為了賺到更大的利潤,等等之類。勞動仲裁不要錢,完全免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后要在一個月內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幾個月后都沒有給你建立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以單位不給你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理由直接辭職,不需要提前給公司打招呼,就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單位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
按規定提前三十天向工廠提出辭職,一個月后就可以了。勞動法沒有急辭工和提前十五天的說法,所以法律不予支持
按照勞動法提前提出離職,公司會按法處理,不應該不發工資,如有違法,可向勞動仲裁申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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