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是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經濟補償是按應發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是按應發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算。按照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么
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于勞動關系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給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可以給大家一個簡單的區分方法便于理解,即如果是合法的勞動關系解除,一般涉及的是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的勞動關系解除,一般涉及到的是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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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離職補償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法律分析:辭退員工補償按照實發工資的標準來發放,對于辭退員工的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相關補償都是以實發工資來進行計算的,具體情況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認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賠償金是按照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法律分析:應當按應發工資計算。法律規定中無應發和實發的具體規定。但是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普通意義理解的“應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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