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申請低保時資料造假末造成什么后果,按規定取銷低保申請資格這樣的的情況要看性質和后果而定,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如果申請上享受低保后屬于造假騙保,按規定取銷低保并追交所領全額低保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就騙領低保而言,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而具體到實踐中,對騙保者的處理只是主動退出或取消申請資格而已,似乎均未見受到任何懲戒措施的懲罰。
社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屬辦理低保,騙取國家錢財,且數額較大,已經構成犯罪,應以貪污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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