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十六周歲以下是童工。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可以招用童工,且招用童工屬于違法行為。如果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用童工處罰標準:非法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比如使用兩名童工3個月,罰款30000元。情況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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