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職公務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退休公務員死亡后補發40個月基本工資作為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這個問題要分門別類地回答: (一)如果亡者是企業單位的,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領取喪葬費5000元,撫恤金16000元。 (二)如果亡者是 機關事業單位 的,因病死亡的,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領取喪葬費5000元,撫恤金金額相當于其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 (三)如果亡者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因公死亡的,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領取喪葬費5000元,撫恤金金額相當于其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 (四)該人生前繳交的社會保險基金,凡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全額領取;凡是單位繳交的部分,自動轉入統籌基金。 (五)該人生前個人繳交的 ,住房公積金 和單位繳交的住房公積金之和,其配偶或者子女都可以全額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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