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哺乳期內辭退并非都有賠償,若是因女職工的以下過失辭退的,沒有賠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因以上情況之外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1、哺乳期被辭退屬于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給予一定的補償,也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的2倍工資款,同時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以及精神賠償金。
2、屬于合同內勞動關系的,只要有合同或者其他的文件證明的,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產假期間工資標準按基本工資算。如果單位不旅行的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3、國家對哺乳期被辭退的女性通常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在哺乳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按照每滿一年就可以獲得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的方式以此類推,同時還涉及到社會保險基金以及住房公積金都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具體賠償金額是因人而異的。按照工作年限進行賠償,每滿一年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的員工是屬于違反了國家勞動法,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二、哺乳期的假期規定
女方產假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個叫做哺乳假,其視作工作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哺乳期辭退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4、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國家法律上規定不允許用人單位辭退特殊事情的女員工,特殊時期是哺乳期、產期、以及孕期。如果勞動者是自己愿意辭職的,那么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賠償,但是用人單位辭退的就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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