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離職證明一般會賠償多少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例主要為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一、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這是屬于社會保險類型的一種,目的在于救助那些“無業游民”,或者是無法從事勞動的人。這也是很多人不在意離職聲明是否開具的原因。畢竟,普通人即便是領了這筆保險,也不過幾百塊錢,有些甚至只有幾十塊錢。
二、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員工離職的實操步驟如下:
1、如果員工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后,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拒絕開離職證明賠償
1. 如果公司未提供離職證明,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2. 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可能導致員工遭受兩種賠償損失: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和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3. 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是指員工因無離職證明而無法享受失業保險福利的情況。
4. 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是指員工因缺乏離職證明而未能找到新工作,從而遭受的工資損失。
5. 員工離職的常規操作步驟包括提前向部門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完成工作交接,以及由人力資源部處理工資和保險清算等事宜。
6.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前往新單位時所需的重要文件,正規單位通常會要求提供此證明。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提供書面證明,并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糾正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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